每周妥拉 – 典章 – מִשְׁפָּטִים

【出埃及記 21~24】【耶 34:8~22,33:25~26】【太 5:38~42,17:1~11】 

וְאֵלֶּה הַמִּשְׁפָּטִים אֲשֶׁר תָּשִׂים לִפְנֵיהֶם

出埃及記 21 : 1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

典章、審判、律例、公正、公義  מִשְׁפָּטִים
奴隸、臣僕 עֶבֶד
門框、門框經文盒 מְזוּזָה 

מִשְׁפָּטִים 的涵義

        本週妥拉主題 ”מִשְׁפָּטִים ” 原文單數是 ” מִשְׁפָּט “,中文翻譯成典章,有 ” 律例、審判、訴訟、公義、基準、規矩…. ” 等意思。 典章的意義在於指引國民生活,也是法官判斷訴訟的基準。百姓的生活需依據典章作規範和判斷,以明白身為公民的責任和義務,在面臨糾紛時也才能得到公義的審判。 神藉著祂智慧的典章,來指引人解決生活問題,選民若根據 神的典章 ”מִשְׁפָּטִים ” 作準則,就能走在正確的方向,由於 神擁有最高智慧、和絕對公義的屬性,人可以放心遵循 神的典章,以實現公義、和平和繁榮,我們應從 典章的原則學習如何運用在生活的判斷上。

只做神的臣僕
出埃及記 21 : 2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必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。

       本週典章第一個談到的是奴僕法,它是緊接在十誡後的第一個條例,由此可看出其重要性;奴僕原文是” עֶבֶד “,現代希文的勞工稱為 “עוֹבֵד ” 與” עֶבֶד ” 同字根,都有 : 為別人工作, 用勞動服事別人、以臣民身分服事的意義。 神設立的奴僕制度,其原則和精神能引導我們思考,現今的勞工制度是否符合妥拉精神。

        以色列民曾長時間被法老當作奴僕壓榨輕賤,法老代言了最邪惡的主子形象,不停剝削、忽視、貶低他們的尊嚴和價值,不將他們的性命看為寶貴,又用手段緊緊控制不讓他們離開,這導致以色列民在出埃及後,仍久久無法除去奴僕般卑微的自我形象,以為他們人生的意義,只是以勞力換取溫飽而已,忘記自己是 神盟約的長子,要做萬國的光和祝福。

        神藉著奴僕法,使百姓明白法老式的雇主不是 神的心意,也看見自己不是輕賤無用的,他們若是僕人,就要做公義、良善、慈愛的 神的臣僕,就像侍立在王面前的臣僕一樣聖潔、尊貴。 其次,神規定希伯來奴僕在工作的第七年,可以無條件獲得自由,除非他愛他的主人,自願終生服事主人,他就要被主人在門框上以錘子釘耳朵來作記號。這說明三件事 :

       第一,希伯來奴僕不是全年無休,全時間待命的,他有權按 神設立的時間如 : 安息日、節期來獲得休息,並在安息年獲得自由來脫離奴隸的身分;雇主可合理的吩咐他做工,卻不能牴觸 神的典章或越過 神的規範來剝削或壓迫他。

       第二, 神無意讓一個人終生為奴,奴僕的工作是為給沒有生活資源的人,提供生存下去的機會,作奴僕是短暫而不得以的求生手段,典章指引希伯來奴僕應在第七年結束奴隸身分,恢復自由和獨立生活的能力,回到自己的產業上耕耘、在 神賜他的恩賜才幹上發旺興盛,擴充國家的專業人才;所以,我們若有能力,應按自己的恩賜辛勤創業,發揮才幹以成為領導者。單純以勞力換取溫飽,終身做雇主的勞工,並非生存的全部意義,也非人生的最佳選項。以色列發達的新創業,促使她在短短70年間,從寂寥荒蕪的曠野一躍變為富裕繁榮的強國,足以作為我們深思的模範。

        第三,若有希伯來奴僕選擇終生作別人的奴僕,就是放棄了 神賜給他自由之身的恩典。神曾以門框上的羊羔血救贖他,使他不必再作埃及奴僕;因此,甘願做別人奴僕的,就要在門框上釘耳朵流血,以表示他自願放棄這自由。

        門框的原文為 ” מְזוּזָה ” ,猶太人家家戶戶門框上的經文匣也稱為 ” מְזוּזָה “,這 ” מְזוּזָה ” 和釘耳朵都提醒人那段 ”  שְׁמַע ” 的經文 : 「以色列啊,你要聽!耶和華─我們神是獨一的主。」選民一生所要竭力效忠的對象,就是以色列獨一的 神。 神賦予我們價值,供應、看顧、醫治我們,是唯一值得終生委身的主人;當我們從罪奴的身分被贖回到 神的國裡,經歷到 神的恩典,我們是否甘願作 神義的奴僕,終身服事 祂呢? 我們若沒有信心和意願只單單做 神的僕人,仍受制於世界的王和律,甘願為鍋肉、韭菜和罪所奴役,我們就不會有自由和能力來遵行 神的話。 

利未記 26 : 13 我是耶和華─你們的神,曾將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,使你們不作埃及人的奴僕;我也折斷你們所負的軛,叫你們挺身而走。

關於賣女兒的典章
出埃及記 21: 7- 9人若賣女兒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。主人選定他歸自己,若不喜歡他,就要許他贖身;主人既然用詭詐待他,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。主人若選定他給自己的兒子,就當待他如同女兒。

        這段妥拉專指一個狀況,當父親在女兒青春期前,遇到一個好人家是機不可失的,在考量女兒未來的利益下,父親可以先將女兒賣給這主人作婢女如童養媳,在主人家中服事、成長,使女兒將來成為這家主人或主人兒子的妻子,所賣的價值等同將來的聘金。但若這家主人或主人的兒子,後來反悔不願娶她,那麼他們將會被妥拉定義為背叛,如此在六年尾,或逢猶太禧年,或女兒已達青春期,就可以無條件離去;除此之外,父親並無其他權柄能賣女兒。

        這段關於幼年婚姻盟約的典章,令人想起亞伯拉罕與 神所立的盟約,亞伯拉罕不只是個人與 神立約,而是藉著這約將他未來的後裔都提前嫁給 神, 神紀念與亞伯拉罕的約而前往西奈山呼召摩西,讓摩西將祂的新婦 – 以色列,從埃及帶來歸祂。在兒女們年幼時,父母若能盡早將他們委身給 神,幫助兒女明白,自己必須與 神建立個人的盟約關係,使他們進入 神的家中學習服事 神,為成為新婦做預備;因為 神不像人, 神決不會背棄盟約,祂必然待兒女們如同自己的兒女,祂給兒女的照應也絕不會因故而減少。

關於打人、傷害的典章
       打人又分為 : 故意打死人、意外打死人、打架、打父母、打奴僕等,這裡打人的字根為 ” נָכָה ” 是使役動詞型態,有 ”  擊打, 鞭打, 蹂躪, 殺害, 攻擊, 毀壞 ” 等意思。

        妥拉認為,一個人若故意把另一人打死,或將父母打腫,就必須接受死刑制裁,值得注意的是,打傷父母的罪不亞於打死一個人,死刑表明 神不能容忍人打父母,這是大不敬,也違反了十誡的條例。

        意外打死人或使人受傷,要照傷害程度賠償給被害人;典章中著名的以牙還牙、以眼還眼,是指以等值的價錢賠償受害人的損失,並非真的要施暴者拔掉牙齒或挖出眼睛來賠給受害人,因為這無益於受害者的損失,妥拉看重的是,受害者能夠得著真正的補償,以幫助他往後的生活能夠維持下去。

       相對於妥拉中以眼還眼的等價賠償,在馬太福音裡,耶穌引用以眼還眼、以牙還牙來教導門徒,在遇見惡人欺壓時,要以忍讓來避免更大衝突;一昧的追求拳頭來往、等價的報復,終必兩敗俱傷。主耶穌教導我們放下報復和仇恨的心態,盡力去愛別人,但這與等價賠償的典章並不衝突。我們不應拿耶穌的教導,去要求受害者放棄應得的賠償,反而要在別人受到傷害時,盡力補償對方的損失以求和解。

        打奴僕的規範;首先,主人只能用棍打奴僕,且是非希伯來奴僕,棍的原文為 ” שֵּׁבֶט ” 是手杖的意思,用棍打奴僕在執行紀律範圍內可以被允許,但若主人一氣之下當場將奴僕打死,就得接受死刑的懲罰。若僕人一兩天後才死,雖沒有刑責,卻為主人自身的損失,因為主人應該將奴僕視為自己的貴重的產業,適當的管教可以得利,過當的管教卻得不償失。一般來說,主人不會故意造成自己的巨大損失,但若他損害奴僕的身體如牙齒、眼睛,就要因為這傷害讓奴僕自由離去。此外,主人若用其他致命武器如石頭來打僕人,即便僕人受傷拖延至一年後才死掉,主人仍得接受死刑,因為他已經越過執行紀律的合理範圍。

關於牲畜、所有物的典章

       牛若突然攻擊人致死,無論受害人的性別、年齡、或身分,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。妥拉的用意是要指出,人的生命神聖不可冒犯,因為人有 神的形象,不拘是何種動物,只要傷害了人的性命,就不能容牠繼續活著。人也不可再從這動物上獲得另外的好處,例如吃牠的肉,或賣牠的毛皮得利。此外,打死殺害人的動物也是為了震攝牲畜的主人,使他明白若自己沒有看管好自己的牲畜,不僅會造成別人傷亡,也會為自己帶來巨大損失。若這動物曾有攻擊人的舉動,主人也曾被警告過卻沒有嚴加看管,那麼當有人被攻擊而死亡時,主人也要負連帶責任,按情節可能賠償價銀,或被要求處以死刑。

        人若敞著井口,或挖井不遮蓋,造成別人的牲畜跌落傷亡,井主就要拿錢賠還牲畜的主人,死牲畜要歸自己;如同住家占用大樓逃生空間、或在騎樓拖地沒有警示造成行人跌倒,房屋施工沒有架起護欄造成他人損傷等,都是製造公共安全隱患,應當負起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
        人若任憑自己的牲畜吃別人田裡或葡萄園裡的作物,就要拿自己上好的作物賠還;例如公司對職員管理不周,以至員工操作不當造成他人損害,公司就要負責賠償;人若點火焚燒荊棘燒著別人的田園或禾捆,那點火的必要賠還;現行有類似條款規定,如 : 燃燒物品產生空污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,或影響行車視線可視情節處以罰鍰,一旦露天焚燒波及他人財物或生命、致使人健康受損,除了罰鍰外,最重可判刑1年以下,不慎造成人命傷亡,可判處過失傷害和過失致死各1年、5年,並另外承擔民事賠償。

         類似的這些條例向我們指出,公民社會不是以個人為本,而是以團體利益為考量, 神禁止個人行為侵犯到他人或公共安全利益造成損害;在講求人本主義的現代社會,我們需要反思,個人行為或選擇並非只要自己喜歡、認同、自由、方便就可;好比酒駕或攜帶危險物品至公共場合、防疫期間不戴口罩、不保持適當距離等。我們的行為或甚至我們所管理的員工、牲畜、事物等,都有責任要避免危害到他人或公共安全利益,這才是妥拉要教導我們的價值和判斷。

關於弱勢族群的典章
        典章中提到的弱勢族群分別為 :
一、寄居的,不可虧負或欺壓他們。寄居者如外籍勞工,或旅居以色列的外國人,神特別提起以色列民曾做過寄居的,這是要我們以同理心去換位思考,若我們因求學或工作或因結婚而寄居國外時,我們希望當地人如何接納、對待我們,我們就應如何去接納和對待在本國中的寄居者,不可因種族不同而排擠他們。現今種族歧視的問題仍時有耳聞,例如歐美國家的白人歧視黑人、亞洲人,甚至反猶,而同種族內也有省籍的仇視問題,這都是 神憎惡的;我們也當小心,不可惡眼看待那些來我們國中旅居或求生活的外籍人士,而要善待他們,使他們感覺被愛與接納。

二、寡婦與孤兒。 神說不可苦待他們,苦待的原文有 「錯待、玷汙、減弱、壓低」等意思。寡婦與孤兒可能處於孤立無援,難以為自己爭辯的景況,若有人因他們處境軟弱而苦待他們, 神就要使那人像孤兒寡婦一樣,成為被遺棄的。我們應該關注身旁的孤兒寡婦、看顧他們需要,扶助軟弱的,幫助他們申冤或爭取權益,這必定為 神所紀念和喜悅,才能建造出擁有公義、憐憫氛圍的社會環境。

三、貧窮人。典章說到,你若借錢給窮人,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;意思是,人若願意借錢給窮人,必須是為了幫助他生存下去,而不是為了從他身上獲得利息。 神顧念人的基本需求,若一個人窮到連基本需求都無法滿足時,債主的利息可能會迫使他走上絕路;另外,債主本有權扣押欠債人的抵押品,但若這抵押品是此人賴以為生的,債主就必須放棄,儘管這可能導致他收不回欠款,因為 神是恩慈的 神;總的來說,若有人連基本生存都沒有著落時,我們就當以奉獻的立場借給他,不要求他還;另一面是,我們要以考量對方不還時,自己還能承擔的金額範圍內來借他,這才是有智慧的借款。

詩篇 12 : 5 耶和華說:因為困苦人的冤屈和貧窮人的歎息,我現在要起來,把他安置在他所切慕的穩妥之地。

關於輿論和見證的典章
出埃及記 23 : 1 不可隨夥佈散謠言;不可與惡人連手妄作見證。

        一個案件的判決,不能僅靠法官單方面審理,即便這法官是公義的,他仍需經過聆聽訴訟和採集證據的程序,給與被告驗證清白的機會,而控方若有充分證據,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才能讓法官對被告判刑;因此妥拉除了指引我們不要犯罪,與犯罪的處置外,更在多處經文告誡人不可做假見證,因為假見證會影響法官做出錯誤判決,嚴重者能導致被告受冤獄或枉死,而使典章的公義被錯用。

       如果我們不是法律相關人士,就鮮少有機會上法庭作證,然而日常生活中,人人都有做見證的機會,例如,為主做見證,對人複述所看見的事或別人說過的話,這都是作見證,但我們若沒有法律常識,就會忽略作見證時應有的態度。在法庭上,證人作證前須立誓說真話,並願意為假見證負刑責,若查證到這個證人作假,就必須按情節予以罰責。妥拉指出作假見證的刑責,是將控方求處的刑責施加於作假見證的人身上,最嚴重者是死刑,由此我們可知證人與被告之間的嚴肅關係。

        典章將散播謠言與妄作見證並提,為要使我們知道它們的緊密關係。散播謠言不需上法庭,就能間接達成作假見證的功效,謠言像酵一樣可以瞬間數倍增長,難以禁止也難以查辦,它比假見證更難預防;大多數人沒有作假見證的動機,但卻可能無意識的成為散播謠言的工具,例如轉貼一則未查證的訊息,傳八卦,說讒言毀謗的話等。歷史中造成最大效應的謠言就是反猶的陰謀論,它間接促成希特勒的大屠殺;希特勒散播陰謀論,使當時的德國平民認為迫害、抵制猶太人是替天行道,而納粹黨則認為殺猶太人就像清理垃圾一樣理所當然,謠言的可怕效力不容我們忽視。

        現今網路發達的年代,言論殺人或發帖毀人名譽等事情,可在彈指間發生,而且也時常發生,我們學習妥拉的人,應注意不要淪為謠言的工具,平時要謹慎查驗所接收到的訊息,不輕易轉傳未證實的消息,不說別人的八卦,不隨便轉述二手消息,如此不僅可避免不必要的紛爭,也能間接消弭謠言散播的功效。

我們從 מִשְׁפָּטִים 學到甚麼?

公民之於典章的義務 

        典章 ”מִשְׁפָּטִים ” 是一個複數字,它指出單一條法規或單憑法官個人,都無法維持完全的公義。健全的法治是眾法條的組合,有情節輕重和先後次序之分,除此之外還要有公民和執法單位的配合。若有典章卻沒有公義的單位去執行,那麼典章將如同虛設。若百姓不懂典章或不願竭力遵循,那典章的公義也無法實現。我們需要明白,典章的維持不是個體的成就,而是團體執行的結果。

        例如一趟安全的飛航除了塔台的指示,和專業機長的配合外,海關必須嚴格檢查入關乘客,確保沒有人攜帶危險物品登機,而乘客在飛機上也須遵照空服人員指示,不做出危害飛安的舉止,即便這一切都執行了, 若飛機起飛前的安全檢測沒有落實,或機身的結構與品質偷工減料,如此航班仍可能在飛行途中產生意外,因此一趟飛航安全,是該航班全體相關人員的責任 ,每一環節都落實了,眾人才能平安抵達。

         典章教導我們明白,神國的群體觀念不是個人主義的,而是看重整體異象和發展。執政掌權者須清廉公正,而百姓則須學習和遵循;士農工商、食衣住行、各行各業都要循規蹈矩、缺一不可。當個人在自己的岡位上,遵循相關典章,才能為團體帶來公義的實現。即使在某些狀況下,會需要犧牲自己的不便,以維繫他人的安全和權益,然而短暫的個人不便,長期下來卻會回饋到公民群體上,使每個人都能從中得著公義的好處,國家才能健全、平衡、繁榮的發展。 神的百姓為著帶下 神國度的彰顯,更要從日常去學習和落實 神所制定的法則和規範,使 神的政權能透過被執行、而確實的運作在地上,如此不僅僅是為個人、團體帶來祝福,更是 神國度降臨和擴展的實際。

但耶和華的慈愛歸於敬畏他的人,從亙古到永遠;他的公義也歸於子子孫孫。就是那些遵守他的約、記念他的訓詞而遵行的人。耶和華在天上立定寶座;他的國統管萬有。聽從他命令、成全他旨意、有大能的天使,都要稱頌耶和華!你們作他的諸軍,作他的僕役,行他所喜悅的,都要稱頌耶和華!你們一切被他造的,在他所治理的各處,都要稱頌耶和華!我的心哪,你要稱頌耶和華!詩篇 103 : 17 -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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